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时间:2023-07-20 15:46:16阅读:458

[基本案情]

韩某出生于1966年3月7日。2007年5月份韩某入职于某科技公司,从事包装岗位,公司一直未给韩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份因科技公司经营不善,且韩某于2016年3月7日已过退休年龄,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后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赔偿其保险待遇损失。

法理分析]

对于本案,劳动者如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需要理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韩某于2021年9月份离职后,起诉法院要求赔偿保险损失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结果

第一种意见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韩某2021年9月份离职,于同年12月份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即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韩某于2011年3月7日为50周岁,已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其已知晓权利受到侵害,韩某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但韩某并未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如未超过时效,那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该问题各省裁判口径不尽相同,现以江苏省为例,探讨两种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本案韩某工作年限未超过十五年,以上只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的起始时间,但未规定赔偿年限的截止时间,因此本案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保险损失应当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照赔偿标准计算至实际离职之日止。本案韩某的赔偿年限应为2007年3月至2021年10月止共计14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持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韩某的赔偿年限应为2007年3月至2016年3月止共计9年。

实务中,江苏省各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裁决、判决尺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也是劳动案件的特点和无奈,一个地级市甚至一个省都发不出一个声音。

作者:庞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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