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or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认定
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房产已成为普通中国家庭最大的财富之一。是否有房,也成了相亲的筹码、结婚的条件。对于许多女同胞来说,要求房本加名已成为安全保障措施之一。但公婆出资买房,加名后女方真的就能拿走一半的房产吗 ?想法很美好,现实很曲折。
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2010年6月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共汇款270万元给男方购置房产两处,一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另一处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顺理成章的离婚判决惹恼了男方父母,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银行转账凭证,把女方告上了法庭。
女方抗辩,男万父专天通收》· 长年赋用家,仅靠退休金生活。无大露将人,不具备出天额款项的能力,男方父母转账汇款时未签态。且从未主张权利,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写欠条,伪造债务的意图明显。
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十四的规定,认定男方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存续期间,同时有证据显示双方在结婚后通过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不存在策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双方应对270万元债务担共同嵋榜斑磁啊款义务。
后女方上诉,并提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t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间题,但没有解决父母出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前提,此条不能当然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赠与的结论。由于女方没有证据证明该270万是赠与,所以借款关系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观点解析
有人认为,法官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才得出了这份不走寻常路的判决第二十四条是个坑,许多未举债配偶因此被负债而累及终生。可是即使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父母一方仍然可以举证证明该270万元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法律一旦遇上人情,事情就变得无比复杂。案例中的款项一开始究竟是不是借款,抑或是感情破裂后才转化为借款,法官难道真的看不出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写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儿媳女婿名下,房屋产权及款项性质不难界定。只是,无论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是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彼时的房价都没有现在这么昂贵,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出资拿不回来也就算了。现如今,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动辄好几百万,一旦子女离婚,矛盾就变得十分尖锐。父母倾一生所有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另一方分割一半房款,老人家的养老钱谁来保护,相当多的父母都会在此时主张是借款,甚至指责对方利用婚姻骗取财产。曾有法官当庭质疑一方 : 这么多钱怎么可能赠与给你们 ?就因为你们领了结婚证?
只是这种判例的出台,冲击了我们固有的婚姻观,婚姻中的无形付出似乎不被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给父母补写“借据”是分分钟的事。如果这种借据可以成立,那么离婚诉讼的利益相对方时刻都处于完全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撇开情理,从法理上分析,上述案例中,父母以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据起诉夫妻双方还款时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还是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合理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实务中,有人会说既然女方抗辩是赠与,那女方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证明不了赠与关系,就应当返还。乍一听,很有道理,仔细想想,这不是陌生人转账,而是父母转账给子女,按常理,赠与的可能性远远比借贷高。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在《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指出 :“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一方举证存在借贷。”理由有二:1.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受赠人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需作出其他积极行为,且赠与人通过赠予方式放弃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返还问题,双方没有必要保留相应证据;而借贷的双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双方需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人还要有还款的积极行为,借贷合意一般以字据为证,出借人会保管借条。相对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被证明;2.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国情来看,子女结婚时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是普遍现象。“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28页)
其次,只有子女一方签字的借据能否证实借贷的存在?此时借据的形成时间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如果借据是在借款当时形成,则借贷的可能性更大。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件很容易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双方在离婚案件中陈述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
回到上文案例,笔者认为,判决据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欠条”存在重大瑕疵:出资当时意思表示不明确没有借贷合意,于已不利时画风斗转制造条据索钱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女方不应承担270万元购房出资款的共同还款义务。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其中不乏有父母当初确实是借款给子女,但碍于情面没有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父母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头偕老,又害怕离婚时遭受财产损失。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或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佐以第三大见证或公证就更有说服力了。而对广大女同胞而言,现在的婚姻法教会大家要有契约精神,谈婚论嫁时不要遮遮掩掩,家庭主妇无形付出的价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无衡量标准,如果想让对方父母赠与房产或房款,那就白纸黑字写清楚。不想白白付出多年后镜花水月一场空,婚前婚后可以咨询律师,一纸财产协议也好过两手空空上法庭。至于如何约定,建议大家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本文不再赘述。
作者: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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